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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案例:劳动者患热射病属职业病的,应认工伤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8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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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案例:劳动者患热射病属职业病的,应认工伤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主题发布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在“邹某某诉四川省某市人社局行政确认诉讼监督案”中,劳动者在高温作业环境下从事体力劳动引起的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一方非因自身原因未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依法调查核实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应当被认定工伤,依法监督纠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情显示,罗某某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2018年7月19日19时,罗某某在项目工地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突然晕倒,7月25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罗某某的《出院证明书》记载:“1.热射病;2.左侧额颞顶枕叶-基底节区大片梗塞;3.脑疝形成……”

罗某某妻子邹某某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罗某某符合热射病并脑挫裂伤出血梗死(继发大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邹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交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邹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因工受伤(死亡)。市人社局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某递交的司法鉴定不是职业病鉴定机构作出的职业病鉴定,只能证明罗某某的死亡原因,不能证明罗某某患职业病,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邹某某的诉讼请求。邹某某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邹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3年2月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某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查明,罗某某患热射病系因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所致。邹某某其女向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提出对罗某某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请求。华西四医院于2022年4月28日对罗某某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结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系新发现和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罗某某患有的热射病属于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该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2023年11月14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4年4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本案。庭审中,某市人社局表示依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邹某某表示认可并撤回再审请求。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罗某某为工伤。2024年5月15日,某区社保中心依法向邹某某拨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的工伤待遇75.6万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