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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百亿财务造假案再起波澜 北京银行涉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3 17:07:00    

中经记者 张漫游 北京报道

时隔三年,康得新案又有新进展。

日前,北京银行发布公告称,2025年5月13日,该行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获悉该行涉及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赢资管”)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上述案件曾于2022年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现移送至苏州中院受理。

根据北京银行公告,此次诉讼案由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北京银行和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被列入11家被告中。

北京银行称“案件对该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公告称,原告中泰创赢资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康得新向原告支付因其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51.47亿元,投资差额损失佣金154万元,印花税为514万元;请求法院判令此外10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主要源自于康得新持续多年的财务造假。2019年,康得新因无法兑付15亿元短期融资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揭开其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增利润等手段在2015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利润115.3亿元的骗局。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康得新做出的行政处罚书,康得新的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将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账户的122亿元资金实时归集至康得集团账户,导致康得新账面显示的“银行存款”实际为零。

北京银行方面指出,截至5月15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因本案件中被告主体多达11个,且该行和该行西单支行并非本案件第一责任被告主体,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和案由,经北京银行初步评估后认为,本案件对该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针对康得新一案,中国证监会已于2021年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2019年7月,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要求北京银行说明该行西单支行是否存在串通*ST康得管理层舞弊的情形;2020年7月17日,交易商协会公开发文称,北京银行因其在康得新造假事件中的相关行为,被交易商协会警告,暂停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相关业务6个月;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不过康德智库专家、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诚冬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行政监管结论中的违规事实认定对民事诉讼中的责任划分仅具有参考意义。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认定,明确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有关部门对北京银行的警告,也指出了银行在业务操作中的违规之处。行政单位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可信度高于自行收集的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可以作为判断各方的过错程度的参考,合理作为划分民事责任,不能直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采用。“行政责任认定与民事案件责任认定存在区别,行政责任判断标准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民事案件更注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此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承担不一定一致,需结合民事法律的规定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综合判定。”

针对北京银行是否已经对上述相关业务流程进行自查或整改等问题,记者联系了北京银行方面,但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回应。

相关诉讼变更管辖法院

上述案件曾于2022年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根据北京银行公告,本案现移送至苏州中院受理,系存量案件,仅涉及管辖法院变更,诉讼请求等未发生变化。

此次案件的管辖法院从南京中院变更为苏州中院,对此刘诚冬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苏州中院此前已受理康得新刑事案件及多起民事索赔案件,法院内部对案情熟悉度更高,在事实认定方面可能会加快审理进度并统一裁判标准。另外,康得新主要经营地和查封资产所在地在苏州,苏州中院在调取本地银行流水、关联企业证据时更具有便利性和高效性,能更全面核查资金流向。

刘诚冬分析称,理论上每个法院审理都是依据相同的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裁判,但不同法院的审判风格和类似案件的处理思路存在差异,可能影响到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策略和预期。原告需要重新适应新法院的诉讼环境和要求;对于被告北京银行等需要重新评估在新法院审理下的诉讼风险。“在程序上,案件需要在新的法院重新进行排期、送达等一系列流程,在程序上案件审理时间会延长。”

(编辑:朱紫云 审核:何莎莎 校对:颜京宁)